
公告日期:2014-03-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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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4]0012号
二○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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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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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4]0012号
致: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针对公司的申报文件下发的反馈意见,就反馈意
见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进一步补充,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补充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书》的其余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
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公司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决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要求,就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3: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余额增加较多,主要
为在建工程转入(即兴建 LED 产业园)。2012 年 12 月 31 日,在建工程“LED
产业园”项目余额为 63,337,115.86 元。(1)请公司说明该 LED 产业园的建筑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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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等信息及用途安排,公司是否(或意图)对外出租、出售其中部分或全部
房产;(2)请公司结合公司业务、LED 产业园的后续安排等内容说明公司是否
符合“业务明确”的挂牌条件;(3)公司是否符合关于房地产开发等法律的规
定,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如下: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LED 产业园的基本信息如
下:
《房屋所有
权证书》取
得时间
《房屋所有权
证书》编号
房屋
坐落
规划
用途
实际
用途
竣工
时间
未决算
造价 (万
元)
房屋
结构
楼房性
质
总层
数
房屋建筑面
积(平方米)
2014.02.12
秦皇岛房权证
秦开房字第
20005655号
龙
海
道
55
号
工交
仓储
食堂、
浴室
2013.
11
1021 框架
食堂、浴
室
3 2974.69
办公
楼、厂
房
2013.
11
7839 框剪
办公楼、
厂房
10 22852.91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LED 产业园的用途安排为自行使用、扩大产能;公
司无对外出租、出售其中部分或全部房产的意图。
2、根据公司目前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
产品、器件和元件、照明灯具、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生产、制造、销
售;发光二极管芯片的生产、封装及应用;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系统设备制
造与安装;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须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以及 2013 年 1-11 月的主营
业务收入情况如下表: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2011年度
24,586,512.20元 16,629.07元
比例
99.93%
0.07%
2012年度
41,691,637.78元 0元
比例
1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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