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5-29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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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4】第0072号
致: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陆彤彤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4月29日刊
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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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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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方式召开,于2014年5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朱立秋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现行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3人,均为2014年5月27日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5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00万股的1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
合《公司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作出
的决议均为普通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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