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05
公告编号:2018-035
证券代码:430694 证券简称:ST华印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9月1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9月1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华智能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剑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闵天舒、邵鑫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元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年,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乙方)签订了《卫星应用综合信息集成服务平台及示范应用建设机房工程项目之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乙方中标后以全额垫资方式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中标项目实施,且确保项目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乙方中标后,甲方配合乙方签订本项目的建设合同并积极协调与之相关的工作。甲方配合乙方签订本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并在乙方完成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款。当甲方付清全款时由乙方转移本项
公告编号:2018-035
目所有设备及资产所有权至甲方。乙方在与发包方建设合同正式签署后,开具1000万元工程发票给发包方,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900万元工程款给乙方,乙方扣除所开发票税款(即40万元),其余部分(即860万元)在3日内全部转给甲方用于资金周转。
2015年12月22日,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发包人)与安华智能股份公司(承包人)签订《卫星应用综合信息集成服务平台及示范应用建设项目—机房改扩建工程合同书》。
2015年12月23日、同月25日,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依合作协议中“其他”条款的约定分6次向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转款合计86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
2016年12月15日、2017年3月23日,安徽华印股份有限公司分2次向安华智能股份公司转款合计400万元。
2017年8月25日,安华智能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波、安徽华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元林,以及其他人在安华智能股份公司就欠款问题进行磋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双方共同确认了460万元欠款数额,安徽华印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并签署了《还款协议》,将按照《还款协议》还款。安华智能股份公司催款未果,向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确认《卫星应用综合信息集成服务平台及示范应用建设机房工程项目之合作协议》、《会议纪要》、《还款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合法有效,支持了安华智能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60万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46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安华公司与华印公司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案涉争议事项为安华公司承建卫星应用综合信息集成服务平台及示范应用建设项目第2包机房改建工程。
二、本案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特殊情形。因不动产纠纷进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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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安华公司与华印公司订立的《卫星应用综合信息集成服务平台及示范应用建设机房工程项目之合作协议》,有管辖的约定,但是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与上述协议无关,故不能够依据上述管辖约定确定江岸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四、双方对于管辖没有约定,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3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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