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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4-16 15:55:37 股吧网页版
海欣医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16


上海海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海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信息事务披露管理人是董事会秘书,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
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本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本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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