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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5-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立德股份: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05-23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4]第0066号
致: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纪勇健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4月29日刊
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58918166 传真/FAX:(8610)58918199
网址/WEBSITE:

法律意见书
场投票方式召开,于2014年5月22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
事长葛莲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现行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7人(其中亲自出席的股东2人,委托授权代表出席5人),均为2014
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657.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60万股的99.67%。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
合《公司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4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均为普通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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