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0-23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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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4]第 0071 号
二○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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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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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立德股份 指 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天星天卫投资中心 指 北京天星天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章程》 指 《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决定》 指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
决定》(国发〔2013〕49 号)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5 月 1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7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6 号修订,自 2013
年 12 月 26 日施行)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系统公告
[2013]2 号通知发布实施,经股转系统公告[2013]40 号
修订)
《暂行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2013 年 1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7 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
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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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行)》
《发行指引第 4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指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 申报会计师/ 瑞
华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
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的法
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4]第 0071 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本次股票发行 指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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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4]第 0071 号
致: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公司相关资料基
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决定》、《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暂行办
法》 、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 《发行细则》 、 《发行指引第 4 号》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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