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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立德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10-23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4]第 0071 号
二○一四年九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58918166 传真/FAX:(8610)5891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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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立德股份 指 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天星天卫投资中心 指 北京天星天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章程》 指 《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决定》 指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
决定》(国发〔2013〕49 号)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5 月 1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7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6 号修订,自 2013
年 12 月 26 日施行)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系统公告
[2013]2 号通知发布实施,经股转系统公告[2013]40 号
修订)
《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2013 年 1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7 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
改)
法律意见书
3
《发行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行)》
《发行指引第 4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指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 申报会计师/ 瑞
华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
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的法
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4]第 0071 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本次股票发行 指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
法律意见书
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4]第 0071 号
致:扬州立德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公司相关资料基
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决定》、《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暂行办
法》 、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 《发行细则》 、 《发行指引第 4 号》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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