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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7:54:22 股吧网页版
同智伟业: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430704 证券简称:同智伟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同智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智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同智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同智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审议。

但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二) 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低于以上标准的情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七条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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