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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8:07:01 股吧网页版
同智伟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430704 证券简称:同智伟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同智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智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智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同智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但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 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属于重大担保事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六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
的,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逐一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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