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0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兴业证券作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重大诉讼 否
2 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 否
行人
3 其他 公司存在未披露的控股股东与投资人 否
签订的对赌协议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3 年至 2024 年,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中金创世一期创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企业)向公司股东林晟、陈军、陈晶提起诉讼,挂牌公 司作为第三人涉诉。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某、苏州某企业等合 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中所述,一审判决: 一、林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金企业回购款 21644417.81 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截止 2023 年 4 月 13 日违约金为 1787458.45 元,此后违约金计
算方式为:以 21644417.81 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14 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被告实 际付款之日止);二、林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金企业律师费 50000 元及保全担保费 26189.28 元;三、陈军对林晟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四、驳回中金企业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72746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77746 元,由林晟、陈军共同负担。一审判决结束后,林晟提 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二审已终结。根据二审判决书所述,二审判决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挂牌公司均作为第三人涉诉,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二审判决书,公司控股股东林晟、股东陈军与中金企业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签订《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之股东合同》(以下简 称《股东合同》)一份,该合同挂牌公司未告知主办券商及律师事务所,未及时 履行决策程序,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知悉上述事项后已要求挂牌 公司提供相关底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主办券商尚未取得该股东合同。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林晟及董事陈军因上述案件违
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挂牌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妥善解决相关事项,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继续关注公司情况,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林某、苏州某企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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