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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06 17:16:25 股吧网页版
索天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0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兴业证券作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重大诉讼 否

2 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 否

行人

3 其他 公司存在未披露的控股股东与投资人 否

签订的对赌协议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3 年至 2024 年,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中金创世一期创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企业)向公司股东林晟、陈军、陈晶提起诉讼,挂牌公 司作为第三人涉诉。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某、苏州某企业等合 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中所述,一审判决: 一、林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金企业回购款 21644417.81 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截止 2023 年 4 月 13 日违约金为 1787458.45 元,此后违约金计
算方式为:以 21644417.81 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14 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被告实 际付款之日止);二、林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金企业律师费 50000 元及保全担保费 26189.28 元;三、陈军对林晟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四、驳回中金企业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72746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77746 元,由林晟、陈军共同负担。一审判决结束后,林晟提 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二审已终结。根据二审判决书所述,二审判决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挂牌公司均作为第三人涉诉,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二审判决书,公司控股股东林晟、股东陈军与中金企业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签订《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之股东合同》(以下简 称《股东合同》)一份,该合同挂牌公司未告知主办券商及律师事务所,未及时 履行决策程序,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知悉上述事项后已要求挂牌 公司提供相关底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主办券商尚未取得该股东合同。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林晟及董事陈军因上述案件违
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挂牌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妥善解决相关事项,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继续关注公司情况,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林某、苏州某企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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