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26
公告编号:2021-008
证券代码:430714 证券简称:奇才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人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费福根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9881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2 月 15 日
案号:(2020)苏 0509 执 772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9881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2 月 15 日
公告编号:2021-008
案号:(2020)苏 0509 执 772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 4495780.82 元和罚息(截止 2020 年 9 月 16 日的罚息
122450.72 元,2020 年 9 月 17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
年利率 6.525%计算)。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之前归还本金 1000000 元,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之前归还本金 1000000 元,
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归还剩余本金 2495780.82 元及结欠的所有罚息(截止 2020
年 9 月 16 日的罚息 122450.72 元,2020 年 9 月 17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
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6.525%计算)。二、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之前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
失 49000 元。三、被告费福根、周钰妹对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还款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人民币 5500000 元为限)。四、若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欠款本金 4495780.82 元及相应的罚息、律师费 49000 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五、本案所涉纠纷双方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72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8728 元,由被告苏州奇
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之前交至本院(如采用
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
6228400406092228960)。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前
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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