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430714 证券简称:奇才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值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值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值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值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
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上述风险投资以外的投资,按第七条的审批权限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总经理可以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除前款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
[点击查看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