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2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HYLANDSLAWFIRM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18thFloor,189TianHeBeiRoad,Guangzhou,510620China
中国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8楼(510620)
电话Tel:(8620)38061168 传真Fax:(8620)38061328
www.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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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金源科技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金源科技于2019年6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网址:http://www.neeq.com.cn/)公告的《广东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金源科技于2019年6月28日在股转系统(网址:http://www.neeq.com.cn/)公告的《广东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4.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
5.表决票及汇总统计表;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及汇总情况表等文件资料,本所已经对金源科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广东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9年6月28日,金源科技董事会在股转系统网站上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前述《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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