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8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340 号
关于给予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 2 号徽商大厦 A 座 11 层。
章北霖,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章北平,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章北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小涛,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股东。
经查明,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笛环保)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3 月,芳笛环保实际控制人章北霖、章北平、章北
俊及董事、股东王小涛委托中介机构为其转让芳笛环保股份寻
找投资者。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6 月,章北平、章北俊陆续与
61 名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约定章北平、章北俊向投资者转让芳笛环保股份,暂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由投资者委托章北平、章北俊作为股权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在合适时期且于芳笛环保 IPO 之前,各方协商成立合伙制持股平台企业,将代持的股份转至持股平台企业,使投资者通过持股平台享有约定的等额股权比例的份额或股权。
章北平、章北俊通过上述协议安排合计代 61 名投资者持有
芳笛环保 892.30 万股。章北平、章北俊二人虽为协议的名义签署主体,但实际股份出让方为章北霖、章北平、章北俊、王小涛四人。
芳笛环保作为《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的签署方之一,在协议中盖有公司公章,知悉并参与了股份代持行为,但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芳笛环保实际控制人章北霖、章北平、章北俊及董事、股东王小涛作为实际股份出让方,知悉并参与了股份代持行为,但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芳笛环保、章北霖、章北平、章北俊、王小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芳笛环保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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