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430724 证券简称:芳笛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对
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
其他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非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资
产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均须由公司
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要展期并需要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
担保,需重新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担保的审查批准手续。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需要对外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十一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
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决议事项为普通决议范围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