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5
公告编号:2024-033
证券代码:430725 证券简称:九五智驾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收到山东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
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8 月 14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限公司
赵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公告编号:2024-033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兴民 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及其相关责任人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赵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1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现 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丰:
截至 2024 年 6 月,赵丰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 年 12 月 28 日,北京
证监局对赵丰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你公司未及时披露 赵丰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赵丰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 未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
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天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
公告编号:2024-033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兴民智通及其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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