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732 证券简称:威马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及依本制度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担保;(四)提供财务资助;(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在决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时应遵循“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的原则,并就授权事项予以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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