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证券代码:430736 证券简称:中江种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系于 2002 年 1 月由五家法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323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Zhongjiang Seed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 389 号,邮政编码:
211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柒仟柒佰陆拾伍万捌仟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科技为依托,充分利用各个股东的投入资本,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提高我国种子产业水平,促进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肥料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江苏中江农业发展中心、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泗阳良种扎花厂、南通市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种子公司;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股份全部由五名发起人认缴。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如下:(1)江苏中江农业发展中心以净资产认购 1,65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5%;(2)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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