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
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监督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任
期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会、公司职代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换届时,下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候选人)
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两次无故
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
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除前述情形外,监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列席公司股东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
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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