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锡斯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识别与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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