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430744 证券简称:ST 星晨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州星晨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星晨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
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星晨互联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内容若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交易指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担保;(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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