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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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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93 号
关于给予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七星科技) ,
注册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
屯河区) 融合北路 718 号仓储物流园 01 栋 201 室。
许宗国, 七星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唐亚君, 七星科技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经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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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决定书》 (〔 2025〕 7 号) 的认定, 七星科技存在以下
违规:
2015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 七星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许宗国指使并安排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唐亚君利用其亲属证
券账户交易并代为持有七星科技股票, 导致七星科技股权不明
晰, 未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同时, 代持期间,
许宗国在使用他人账户交易七星科技股票过程中存在短线交易
的情形。
挂牌公司七星科技未能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2 日修订,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许宗国安排、 实施上述代持事项, 并
进行短线交易,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修订)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唐亚君实际操作上述代持事项, 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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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
如下决定:
给予七星科技、 许宗国、 唐亚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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