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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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93 号
关于给予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七星科技) ,
注册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
屯河区) 融合北路 718 号仓储物流园 01 栋 201 室。
许宗国, 七星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唐亚君, 七星科技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经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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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决定书》 (〔 2025〕 7 号) 的认定, 七星科技存在以下
违规:
2015 年 5 月至 2024 年 1 月, 七星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许宗国指使并安排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唐亚君利用其亲属证
券账户交易并代为持有七星科技股票, 导致七星科技股权不明
晰, 未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同时, 代持期间,
许宗国在使用他人账户交易七星科技股票过程中存在短线交易
的情形。
挂牌公司七星科技未能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2 日修订,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许宗国安排、 实施上述代持事项, 并
进行短线交易,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修订)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唐亚君实际操作上述代持事项, 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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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
如下决定:
给予七星科技、 许宗国、 唐亚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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