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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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关于对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ST 凯路仕”),住所地: 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 2 号 2 栋 2 楼。
邓永豪,男, 1970 年 5 月出生,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 2017 年挂牌公司 ST 凯路仕为实际控制人邓永豪
及其控制的企业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
5000 万元, 前述事项未经内部程序审议且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ST 凯路仕与第三方签订借款合同, 款项由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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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红直接支付给实际控制人邓永豪,涉及金额 1000 万元,前
述事项未及时披露。
ST 凯路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及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永豪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第 4.1.4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
定, 现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凯路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邓永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ST 凯路仕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
内控制度。特此告诫 ST 凯路仕,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邓永豪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
邓永豪,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
ST 凯路仕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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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1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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