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9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粤卓意字第Y1907700号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零⼀九年七月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层、20层 邮政编码:51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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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9)粤卓意字第Y1907700号
致: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路仕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邓剑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或原件扫描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并作出法律判断。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是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不存在误导、隐瞒、疏漏的情形;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6月27日,广东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47.36%)向公司发出《关于提请召开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申请》。
2018年6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出了《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7月18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于当日上午10: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召开。基于此种情况:公司出具声明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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