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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2-25 14:59:10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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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1886 证券简称:珈冕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安徽珈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珈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
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相关规则和《安徽珈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
质押等形式的担保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和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业务、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
形式包括:

(一) 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 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
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应偿债能力的下列企业提
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二)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 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 被担保方提供的资信资料和其他资料存在虚假现象的,被担保方在申
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方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
情形的;

(五) 被担保方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的;
(六) 被担保方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七) 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
清偿债务的;

(八) 被担保方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
损的;

(九) 反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
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
让的财产;

(十) 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其他反担保措施未能有效落实的,但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项要求的限制。

(十一) 被担保方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可能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
人的客观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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