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251 证券简称: 东忠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本章程。 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项、第(五)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股份;属于第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股份应当一年让给职工。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内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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