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03
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6-020
证券代码:430559 证券简称:新华通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电子数码产品、自动控制设备、测试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电器设备、通讯设备的研发、批发、零售、维修、技术咨询服务;电脑网络工程(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其他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物联网产品、电子产品、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其他商业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章程第十九条原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6-020
现修改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公司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述条款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除上述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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