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8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四)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及修改,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就披露信息内容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能对外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并且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的公告。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条 公司指定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董事会秘书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证券事务代表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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