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6
证券代码:832250 证券简称:铜都流体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 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删除第三条 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删除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删除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协议方式;
(二)做市方式;
(三) 竞价方式;
(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
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
股份。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
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转让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的股份转让及其限制,以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同种义务。
删除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在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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