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1......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4.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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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就题述事宜出具中国境内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前述本所出具的文件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
本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9 号《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现出具《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法律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已出具法律文件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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