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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9-06-15 23:36:30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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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22


证券代码:837902 证券简称:广州欧科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8月2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相关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以及非公开发行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股转系统”)报备。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条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等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所禁止的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根据股转系统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根据股转系统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股转系统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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