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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9-04-08 14:37:45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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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12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发行的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

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5 浙国资( 136000)。

3、发行人: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6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5]2182 号文。

6、债券期限: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78%。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8 日。

10、付息日: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

1

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78%。

3、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0 月 18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

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

息。

4、付息日: 2017 年 10 月 19 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2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3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浙国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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