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8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V&T
关于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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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文件资料。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
2018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上海东硕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通知
公告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5日10时召开,并载明了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陈业钢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8日。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人员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106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监高授权委托代表)。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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