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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1 17:39:02 股吧网页版
首创环保: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薪酬制度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体现公司价值取向,支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市场导向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按照承担的责任和履职的差异,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匹配。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绑定,鼓励充分发挥自身潜力来不断激发企业活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和考核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标准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当年度经营业绩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三)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标准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当年度经营业绩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按照公司薪酬绩效相关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部分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非独立董事的绩效薪酬的一部分递延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整体薪酬总额的 60%。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三条 在公司关联方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于公司关联方按其所任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外领取本公司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任职变动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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