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业部、
区域公司及子企业内部经济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市政府令第 289 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派总审计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风控中心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
子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公司审计风控中心应当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地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
司及子企业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提升审计发现问题的穿透力。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并对外披露,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参与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详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党委书记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总审计师岗位,协助公司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风控中心,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风控中心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风控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审计风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
与内部审计工作,但不得全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风控中心应当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公司总审计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促进党和国家及北京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公司党委及董事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协助公司党委、董事会全面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统一管理公司全层级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公司审计整改督导和审计成果运用;
(五)及时向公司党委及董事会报告审计计划、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
(六)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通报与交流等工作协同;
(七)公司党委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不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风控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七)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拟订与部门职责相关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
(十)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内部审计领域的深度应用,逐步提升审计创新应用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总审计师主要享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研究决定企业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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