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旭、安自然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的《天津
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
年5月18日上午10时在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公司会议室。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施熙宗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康红梅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作了记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 2018年 5月15 日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指派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上述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13,350,000股,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13,350,000股,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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