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董事会
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系负责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开展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
他形式的薪酬。津贴金额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 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主要职务或岗位确定薪酬方案。内部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在公司领取额外的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依照国资监管、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治
理准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
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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