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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