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
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制度的有关要求以及本人的持股承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公司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系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治理准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
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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