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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9 17:20:41 股吧网页版
包钢股份:包钢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30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深入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支撑公司稳健经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和专项工作成效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坚持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健全完善薪酬管理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严格规范福利性待遇,有效调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间的薪酬收入差距。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法定扣除项目前的收入。

第五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以清算认定的上年度
工资总额为基础,与公司经济效益联动,统筹兼顾经营业绩、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薪酬历史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
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层级薪、岗位薪、年度绩效奖及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中年度绩效奖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每年分两次发放,在公司任职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考核情况核算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
略实现服务,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国资管理机构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公司有权扣减或取消其年度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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