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内建中券意字第 017 号
致: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马秀芳、王昊出席了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和《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据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根据本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 15 点在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 713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贵公司股东名册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股东会规则》及《章程》之规定,具备
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及《章程》之有关规定,具备合法的与会资格。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25,082,994,837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55.3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347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7,176,805,521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60.01%。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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