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包钢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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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包钢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良好的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魏喆妍
王占成
文守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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