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7 20:18:05 股吧网页版
包钢股份:包钢股份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大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主体的股份变动行为:

(一)大股东,即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首席合规官。

第三条 股份定义

本办法所称“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相关主体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相关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相关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等规定,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相关主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相关规定。

第二章 股份减持管理

第一节 减持限制情形

第五条 大股东不得减持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二)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
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
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款规定涉及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持续遵守本款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