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
条款》”)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第
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截止本章程生效日期之前的修订(简称“原章程”),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74 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资函字第 338 号文批准,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25905205U。
发起人的总股份为 37.5 亿股,各公司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量及其所占股份比例如下:
1、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2,011,500,000 股 40.23%
2、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 452,250,000 股 9.04%
3、福建投资开发公司 407,250,000 股 8.15%
4、江苏省投资公司 312,375,000 股 6.25%
5、辽宁能源总公司 226,125,000 股 4.52%
6、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 226,125,000 股 4.52%
7、南通市建设投资公司 67,875,000 股 1.36%
8、汕头市电力开发公司 46,500,000 股 0.93%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INC.
英文缩写:HPI
第三条 公司住所:河北雄安新区启动区华能总部
邮政编码:071000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国家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
程生效后,即取代原章程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一章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吸收国内外资金,发展电力事业,促进国民经
济发展,运用股份制的激励机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广大股东带来稳定的收益。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电厂及开发、投资、经营与电厂有关的以出口为主的其他相关企业;热力生产及销售;电力生产及销售。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
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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