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规则(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信息披露委员会、信息披露工作小组、公司各部室及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室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偿债能力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信息在适用法律、公司
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下同)备案,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专门负责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是信息披露委员会的直属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专门负责机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在董事长的指导和监督下定期评估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协助进行评估),对其作出修订并要求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成员及公司内所有信息提供员予以执行;
(二)向董事长报告公司各相关职能部室的负责人及公司所属单位总经理(厂长)签署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保证函/支持声明的情况;
(三)审阅或授权代表审阅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提交的公司上市地信息披露要求汇总表以及该汇总表的任何更新内容;
(四)根据信息披露工作小组的建议或者根据情况的变化决定聘用法律或其他独立咨询机构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相关咨询服务;
(五)审核或授权代表审核并确定所有拟对外披露的信息(审核时须充分考虑拟披露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适用法律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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