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在安徽交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交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第三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经股东会批准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存款余额。财务公司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金融服务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为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包括财务部、法规部和审计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七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服务,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二)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五章 风险预警
第十一条 公司将建立动态跟踪机制,持续监测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流动性比例等关键监管指标。一旦发现关键指标低于监管要求,立即启动专项质询程序,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或调整合作策略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将要求财务公司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评估在极端条件下的资金承受能力,并制定不同场景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确保一旦出现风险后可以稳妥处置。
第六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有金融业务存续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形,制定不同处置方式,按照程序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督指标持续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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