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 2026 年 5 月 2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本行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本行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
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本行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本行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本行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具体可通过本行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本行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本行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
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本行官网网址和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本行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本行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本行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行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行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本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活动,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本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本行董事长(或者行长)、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本行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本行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