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 年 4 月 28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
成。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委员应包括行长。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组成及调整,由本行
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牵头制订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检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评估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二)对全行资本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制定的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和管理报告及内部资本
充足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批并监督实施;
(三)制订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
(四)制订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审查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
(五)制订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七)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关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定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不得与董事会及其
他专门委员会会议合并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针对议题材料本身提出的修改或补充完善的意见,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意见落实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会议计划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在年初向董事会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报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行长、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需征得主任
委员或其他召集人同意后签发,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期;
(二)参会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拟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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