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 年 4 月 28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于本行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不应为本行
执行董事。本行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组成及调整,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
和工作需要提出,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一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有关调研、培训和会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牵头制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相关职责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解任的建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及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对本行经营决策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提出本行审计监督体系设置建议,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研究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任务和整改落实重要事项,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本行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十)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其他有关职权。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还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负责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协调,及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本行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六)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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