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独立、勤勉的原则,审阅了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已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董事会审议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核定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577.0630 亿元事项、核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564.7103 亿元事项、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742.0480 亿元事项、核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497.9000 亿元事项、核定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2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451.8606 亿元事项、核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221.7850 亿元事项、核定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308.2201 亿元事项,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一般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我们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本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本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出的,该议案所涉及的刘彦雷先生、刘越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刘彦雷先生、刘越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刘彦雷先生、刘越女士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刘彦雷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刘越女士为财务负责人。
(此页无正文,为华夏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郭庆旺 丁 益
赵 红 陈胜华
祝小芳 彭龙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