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 年 4 月 28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关联方、关联交易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的范围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组成及调整,由本行根据
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
(二)牵头制订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检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对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的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
(三)对本行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批准;
(四)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关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委员会关注或审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不得与董事会及其他专
门委员会会议合并召开。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针对议题材料本身提出的修改或补充完善的意见,相关
部门应按照有关意见落实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可以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会议计划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在年初向董事会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报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行长、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需征得主任委员
或其他召集人同意后签发,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期;
(二)参会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拟审议事项;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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